一、本院拒绝为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者提供社会保险门诊医疗服务。 二、参保人可向本院各收费窗口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了解本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险种或是否绑定本院下属的社康中心。 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本院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录。 (2)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还应该向本院主诊医生和收费员出示本人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3)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行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四、医院将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建立目录外医疗费用告知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然后才可收费。 五、主诊医生将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量。 六、参保人因婚育范围内项目门诊记账的,参保人应提供结婚证及深圳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收费处应将这些证件号登记在处方(诊疗单)背面上,以便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七、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因病情严重委托他人代开药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以往门诊病历本、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求被委托人在所开具的处方上签名、留下联系电话或直接在所开具处方背面注明身份证号码,留下联系电话并签名。 九、参保人在缴纳制卡费用至领取社会保障卡期间门诊就医时,应凭“社会保障卡回执”(社保征收部门打印)和本人身份证,让主诊医生在病历中写明“制卡期间”,收费员凭此在该次收据的背面写上“制卡期间,同意补记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再经收费组长签名同意。参保人应于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和收据来本院收费处办理补记账、退现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参保人门诊就医如遇医院电脑系统故障或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记账的情况,请先交现金结账,让收费员在收据背面写上“电脑(社会保障卡)故障”字样及收费处咨询电话号码,签上收费员姓名和日期,同时报请收费组长签名同意。参保人应于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和收据来本院收费处办理补记账、退现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一、绑定本院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本院主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科主任签名、医保办审核盖章,实行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诊证明不得重复使用,其有效期限为3日(开具之日算起),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天,慢性病有效期为30天。 十二、参保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我院可以邀请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